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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婚姻損害賠償法條規定是什麼?

離婚婚姻損害賠償法條規定是什麼?

離婚婚姻損害賠償法條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婚姻損害賠償法條規定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由此可見,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婚姻中配偶一方嚴重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過錯方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

二、離婚後債務問題應該怎麼處理?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一般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等均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同樣,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也應當按共同債務處理。

這樣處理離婚後債務糾紛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夫妻離婚後,仍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離婚後債務糾紛中,無論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是否對債權進行處理與分割,債權人仍然既可以向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張權利,也可以同時向原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債權人向一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憑離婚協議或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要求補償。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二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於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於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於賭博、吸毒等;

2、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繫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於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繫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

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離婚後債務糾紛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後,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綜上所述,在處理夫妻離婚共同債務的方面,我們堅持共同債務共同承擔,個人債務個人償還的原則。即使離婚夫妻約定共同債務由一方進行清償,但這樣的約定也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且離婚婚姻損害的賠償也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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