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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遺囑判決的結果是什麼?

偽造遺囑判決的結果是什麼?

偽造遺囑判決的結果是什麼?

一、偽造遺囑判決的結果是什麼

若繼承人偽造遺囑,情節嚴重的話,就會喪失繼承權。偽造虛假遺囑的法律後果是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剝奪當事人的繼承權,除此之外偽造虛假遺囑就不需要再承擔其他的法律責任了。而且偽造的遺囑肯定是無效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遺產,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二、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一)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

(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顯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三)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四)放棄繼承權的 宣告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我國的民事繼承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此時是允許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的,但是這份遺囑必須是在我國的法律法規所允許的範圍內訂立的,並且是需要按照我國法定的遺囑的方式來訂立的,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遺囑就會發生法律效力。

標籤: 遺囑 偽造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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