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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主體彩禮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主體彩禮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主體彩禮的規定是什麼?

一、訴訟主體彩禮的規定是什麼?

婚約彩禮糾紛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下列情形除外:

1、訂立婚約的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監護人作為共同訴訟主體;

2、給付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並用家庭財產給付彩禮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

3、接受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並將所接受的彩禮用作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據原告的選擇將婚約當事人和其父母作共同被告;

4、婚約當事人的父母不得單獨作為訴訟主體。

二、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而其中後面兩項的適用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分為二種情況:一是沒有形成婚姻關係的,彩禮應當返還;二是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可以不用返還,只是在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的,彩禮也要還給對方。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確實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當初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一旦離婚,彩禮應當返還。

這是因為:男方給付彩禮,是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往往男方並不情願,是一種無奈的做法,具有現實的以結婚為目的,然而雙方並沒有結婚,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落空了,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當然應當返還。

如果已經登記結婚,但沒有共同生活,實質性的夫妻生活並沒有開始,雙方沒有建立起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有的女方還存在利用彩禮騙婚的情況,比如在收到彩禮,辦完結婚登記不久即要求離婚,有的男方家庭為了給付彩禮,已經債臺高築,甚至是全家舉債,生活限於貧困,如果一旦結婚,即可不予返還,明顯於給付方不利地位,容易激化矛盾。按照權利與義務相致原則,對於以上兩種情況即使結了婚,也應當予以返還。

三、關於“生活困難”的認定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返還彩禮。

《民法典》第1090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一方生活困難”應當解釋為“依照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故從立法的願意來看,規定“生活困難”,應屬絕對困難,即以因彩禮的給付導致給付人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為前提,體現的是對確有困難當事人的幫助。

我國的離婚訴訟的案件是我國常見的民事案件的型別之一,因此在離婚之後,我們如果遇到了相關的返還彩禮或者是分割財產的情況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

標籤: 彩禮 主體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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