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修訂彩禮規定是怎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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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修訂彩禮規定是怎麼的?
《民法典》並沒有對材料作規定,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因此,按當地習俗需要給彩禮的,根據雙方實際情況以及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借婚姻索取財物以及包辦、買賣婚姻。
二、彩禮返還有哪些條件?
司法實踐中,彩禮糾紛案件的處理,對於應該返還彩禮的情形有: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三、返還彩禮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1)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於談婚論嫁的狀態。
可藉由雙方的簡訊、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或者舉行過訂婚儀式、拍婚紗照等行為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2)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
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麼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若是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
當地的風俗習慣可以聽取當地媒婆、村長、村委會主任等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綜合上面所說的,彩禮是需要由男方自願給女方的,而且這也是必須要建立在雙方有婚姻的情況之下,在法律上對彩禮是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不存在違法的行為,那麼就可以依法的實施,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協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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