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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訴訟財產分割基本原則

婚姻訴訟財產分割基本原則

婚姻訴訟財產分割基本原則

一、起訴離婚的財產分割有什麼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給與適當的照顧。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4、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意願,但雙方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願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財產的使用價值,應該使其在分割後能充分發揮其效用。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進行分割。根據上述基本原則,正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哪些型別

(一)行政程式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行政程式的離婚,也稱行政確認離婚。由於必須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離婚協議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也稱為“雙方自願的離婚”。該種離婚經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准予離婚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自取得離婚證時起發生離婚的效力。行政程式離婚中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必須具備的法定的前提條件,同時法律還要求它必須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的協議在申請離婚前一起達成,並在申請離婚時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

(二)訴訟程式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訴訟離婚,由於往往由離婚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他方持對立態度,也被稱為“一方要求的離婚”。但這種離婚在法律上規定有必經的調解程式,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達成離婚協議,法院應當製作離婚調解書解除婚姻關係。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離婚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在庭審筆錄上簽字時生效,如果一方在取得離婚調解書之前反悔,法院可依據雙方簽字達成的調解協議判決。訴訟程式離婚中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在離婚訴訟中,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的,法院據此可以製作離婚調解書而解除婚姻關係或者依法判決准予離婚且兩者在財產分割上均得依據財產分割協議處理;二種情形是在離婚訴訟之前雙方已經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協議,由於離與不離問題、或子女撫養問題,或對原協議反悔等向法院起訴離婚,一方拿出原來已經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該協議能否作為人民法院分割夫妻財產的依據爭議很大,難以定論。

本身離婚的時候分割的財產,就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但要是雙方結婚時間尚短並不存在什麼共有財產的話,那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自然也就不需要作出分割。不過有些夫妻可能在結婚之前或者結婚之後就雙方的財產作出了約定,那離婚的時候也是可以按照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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