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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分割財產應照顧婦女兒童嗎?

離婚時分割財產應照顧婦女兒童嗎?

離婚時分割財產應照顧婦女兒童嗎?

一、離婚時分割財產應照顧婦女兒童嗎?

離婚時分割財產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應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二、具體情況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離婚時堅持照顧婦女和兒童的目的在於保護婦女兒童的弱勢群體,這是符合當地我國的發展形勢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離婚時還存在有過錯方的情況下,無過錯方可以向司法機關舉證要求對有過錯方進行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這是法律允許的,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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