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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財產拍賣後執行款如何分配

保全財產拍賣後執行款如何分配

保全財產拍賣後執行款如何分配

一、保全財產拍賣後執行款如何分配

保全財產拍賣後執行款需要按照順序分配,財產保全需要在訴訟前提出,訴前保全後,財產會被查封、扣押或者凍結,不能拖回家也不能進行拍賣,需要法院判決後才能處理,如果對方履行了法院規定的義務,那麼法院就不能拍賣保全後的財產。

二、債權人不能優先購買房產

在法院拍賣執行的房產時,債權人沒有優先購買權,在房地產中有優先購買權的有以下三類人: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應該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3、共有人處分自己享有的份額的,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拍賣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但其性質是買賣,不能剝奪承租人優先購買的權利,出租人或者拍賣行依然有義務通知承租人拍賣事宜。具體操作參照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其中第十六條規定:“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三、債權人的代位權的五個法律要件

闡述完了債權人不可以在法院拍賣執行的房產時優先購買房產,另外因為債權人代位權是民法典中又一種新確立的重要制度,所以我們再看看債權人的代位權的五個法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並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財產保全的請求,只能在民事主體提出訴訟之前就一併提出,此種情形下若是被法院審查發現,債務人已經沒有能力償還債務,那麼可以按照流程拍賣房產,拍賣所得繳納稅額之後的財產,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進行分配。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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