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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繼承的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繼承的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繼承的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後繼承的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因此,對於婚後繼承的財產,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被繼承人未指明僅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則應該屬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一方擅自贈與共同財產能否追回

一方超過日常生活需要贈與他人應認定全部無效。夫妻雙方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權請求受贈人返還。

舉個例子,出軌方無償贈與“小三”財產並不屬於日常生活需要的範疇,且通常配偶方也不知情,而 “小三”作為受贈方無償取得財產,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在此種情況下,只要無過錯的配偶一方對出軌方的贈與行為不予追認,該行為即侵犯了無過錯方作為財產共同所有人的利益,是無效的,無過錯方當然有權要求“小三”歸還受贈財產。

對於夫或妻在結婚之後繼承的財產,要區分兩種情況對待。若此時是通過法定方式繼承,那一般不會明確只由其中一方繼承,即此時繼承的財產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是通過遺囑方式繼承,並且遺囑中也說明了只有夫或妻一方來繼承,則就不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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