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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關於財產問題怎麼寫?

離婚關於財產問題怎麼寫?

離婚關於財產問題怎麼寫?

一、離婚關於財產問題怎麼寫?

財產分割協議,是指財產共有人經協商一致,對其共有的財產達成分割意見的書面協議。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財產的行為,常見的財產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共同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分割合資(合作)或聯營的財產等。

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2、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3、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5、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6、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二、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效力

雖然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是必須辦理公證,但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進行公證,不僅可以更明確地劃分夫妻財產和債務,還可以對外產生較強的法律效力。公證分兩種:一種是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另一種是對婚後財產協議做公證,兩種都既可以在婚前辦理,也可在婚後辦理。

辦理公證時,需提交財產約定協議,協議中應寫明以下事項:當事人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現有財產及債務名稱、數量、種類、價值、狀況等;現有財產及債務歸屬(今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債務的歸屬);另有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清償等。攜帶的有關證明材料有房產證、已婚夫妻結婚證等。

公證書的效力並不是絕對的,就是說,不是任何公證書一經出具就必然有以上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這樣的規定:“經過法律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項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是:“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無效。”這兩條規定說明,如果夫妻雙方是為了逃避本應承擔的債務、撫養和贍養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做出約定,約定無效,即使這個約定經過公證也不行。

離婚雙方離婚時應當對財產進行分隔,在司法程式上,要對財產分隔的相關問題形成法定文書,需要對財產分隔的相關事項作出明確規定。雙方應當嚴格遵守離婚協議的相關規定,如果一方違反相關規定,如私自轉移財產或者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司法機關有權對其作出不利判決。

標籤: 財產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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