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是否必要?
- 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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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財產公證是否必要?
婚前財產公證是否必要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根本沒有必要去作婚前財產公證情況: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
因為現在的《民法典》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
因為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的。
這種情況並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顯失公平。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籤的。
離婚協議書範本內容:
甲方: 男,生於 年 月 日,住址: ,身份證號: 。
乙方: 女,生於 年 月 日,住址: ,身份證號: 。
雙方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雙方婚前財產權屬約定
甲方婚前財產清單:
(1)
(2)
乙方婚前財產清單:
(1)
(2)
3、雙方約定上述婚前財產不因結婚而改變權屬,婚後仍歸各自所有。
第二條 雙方對婚前財產的處理原則
1、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後必須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的,雙方均應當本著合情合理、保持使用物良好狀況的原則進行使用,一方故意損毀他方財產時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雙方的婚前財產婚後如果需要修理的,修理費用原則上由財產所有人承擔。但另一方使用時間較長、使用頻繁的應當適當分擔一部分修理費用。
3、雙方的婚前財產原則上不能由雙方在婚後進行處理,如果必須處理時需徵得雙方兒女的同意,並邀請兩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人在場見證,否則處理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4、婚後一方如果發生患病、災禍,用自己的婚前財產無法滿足需要,同時有國家機關證明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正接受社會救濟無能力承擔時,另一方為承擔扶助義務時可以在不徵求其子女意見的情況下處分個人婚前財產。
第三條 雙方對債務承擔的約定
1、雙方婚前在各自名下的債務由各自承擔。債權人姓名、金額、清償期限詳情如下:
2、自本協議簽訂後一方因個人生產或者生活發生的債務由一方自行負擔,另一方無需承擔。
第四條 雙方對婚後財產的權屬約定
1、雙方結婚之後實行夫妻財產個人所有制形式,即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在各自名下的債權和存款歸各自所有,夫妻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歸各自所有。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置物品按各自出資比例擁有所有權;平時的日常生活費用各自承擔一半,但一方主動要求多承擔生活費用的,另一方應當允許。
3、自本協議簽訂後第二日起一方所得的下列財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無權享有:
① 一方勞動所得;
② 一方偶然所得;
③ 一方出資購置的財產;
④ 一方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
⑤ 一方投資、生產、經營的收益;
⑥ 一方取得的債權。
第五條 雙方對遺產繼承權的約定
雙方日後如果發生疾病、災難等引起死亡或意外身故,其生前財產按繼承法由公證處處理。
第六條 雙方共同承擔的義務
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撫養能力的一方,對於有殘疾、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另一方應承擔扶助供養的責任。
第七條 協議生效條件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時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離婚的程式是什麼?
(一)直接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這種方法,只能適用於夫妻雙方有一方的結婚證丟失需要離婚的情況。夫妻二人可以直接去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用仍在的另一方的那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
(二)先去原婚姻登記機關開證明,再辦理離婚登記
這種方法,適用於夫妻二人的兩本結婚證都丟失但需要離婚的情況。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但是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作出書面說明,並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很多人對於婚前財產非常的關注,因為擔心之後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會採取公證的方式,但是在這裡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有一些財產無需公證也是屬於夫妻個人所擁有的,所以無需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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