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 >財產分割 >

夫妻雙方財產連帶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雙方財產連帶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雙方財產連帶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一、夫妻雙方財產連帶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另外,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由上可知,夫妻雙方作為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債務關係,與婚姻關係是否解除沒有直接關係。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是什麼?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結婚本身就是意味著賦予了很多的家庭責任,基於婚姻關係的基礎產生的一些必要的債務不可能讓其中一個人來償還。同時,夫妻之間如果對共有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問題爭執不下的話,可以收集證據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也是根據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來進行界定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jiating/caichanfenge/dzv5n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