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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繼子女收養的條件是什麼

辦理繼子女收養的條件是什麼

1、被收養人的生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
2、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一方或雙方再婚。
3、再婚的另一方有收養繼子女的意願。
4、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不論是自願離婚還是判決、調解離婚,均應明確表示願意送養。
5、八週歲以上的被收養人必須明確表示願意被收養為養子女,等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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