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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指定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指定監護適用的條件是監護人對承擔監護責任有爭議。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由有關組織指定;
二是由法院指定。
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一般由有關組織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指定的判決,並另行指定監護人;當然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指定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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