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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順序是什麼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順序是什麼

對於精神病人,其配偶為第一順序,父母為第二順序,成年子女為第三順序,其他近親屬為第四順序,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五順序。對於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順序,兄姐為第二順序,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三順序。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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