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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準是怎樣的

離婚中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準是怎樣的

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準一般是一方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一直支付到子女年滿十八週歲為止。如果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已經有收入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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