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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不起訴決定相關法律規定及適用

公訴機關不起訴決定相關法律規定及適用

公訴機關不起訴決定相關法律規定及適用

公訴機關不起訴決定相關法律規定及適用

一、不同型別不起訴決定:

1. 犯罪情節輕微的不起訴的理解和掌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適用這一條款應注意把握以下2點:(1)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被不起訴人的行為事實上觸犯刑法。(2)犯罪情節輕微,主要是指,雖已觸犯刑法,但從犯罪動機、手段、危害後果、犯罪後的態度等情節綜合分析,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刑法總則規定了應當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不同情況。如: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到刑事處罰的(第7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第16條);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第17條);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危害的(第18條);預備犯(第19條);中止犯(第21條);共同犯罪中的從犯(第24條);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第25條);犯罪以後自首的(第63條)等。對於具有上述情況的,可以結合其犯罪情節,作不起訴處理。

2. 證據不足不起訴的理解和掌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的規定,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適用這一條款應注意把握:(1)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是適用此條款的必要條件。(2)證據不足是指定罪的證據不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①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②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③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排除的;④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又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提起公訴。原不起訴決定不予撤銷。

3. 適用不起訴應注意的問題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3款的規定,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2)為體現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刑事政策,對於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等,可以在起訴其他主犯的同時,對從犯、脅從犯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對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不起訴的,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4)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指導。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批准,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需要重新調查或者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並建議重新調查或者偵查。

第三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調查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經過一次退回補充調查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再次退回補充調查或者補充偵查必要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三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三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戶籍地、公民身份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分,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羈押處所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程式碼、所在地址、聯絡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

(六)有關告知事項。

第三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經檢察長批准,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併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有關主管機關及時通報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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