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 法律 關注:9.34K次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最高院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標籤: 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 管轄 合同事務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zvllg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