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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虐待兒童的規定

刑法關於虐待兒童的規定

刑法關於虐待兒童的規定
新刑法關於虐待兒童的情形有哪些

虐待兒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種類型。


1、身體虐待


是指照顧者對兒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其死亡、外型損毀、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是讓兒童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過度及不符合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


2、精神虐待


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排斥兒童,或是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的福祉漠不關心,而導致或可能導致其身體發育、智慧、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等各方面發展產生明顯的傷害;


3、性虐待


指成人以兒童為性的刺激物件,而發生任何與兒童性的接觸。也包含加害者年齡在18歲以下,但其年齡長於受害者或對於受害者居於控制或強勢的地位;


4、疏忽


因無知、無意或有意不加註意,而忽視兒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


虐童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行為,兒童不論是身體還是精神上都沒有成熟,如果遭受了虐待將會對身體和精神上帶來非常大的打擊,對於兒童的成長會造成非常的負面的影響,因此如發生這種行為的將會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對兒童造成的傷害進行不同程度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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