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造謠擾亂軍心罪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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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量刑標準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利益、參戰部隊的作戰利益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量刑標準。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戰時編造、擴散各種謠言、蠱惑人心、動搖軍心;
2、危害作戰部隊利益、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和人員傷亡;
3、造謠擾亂軍心的行為是發生在戰時。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除軍人以外的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戰時造謠擾亂軍心,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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