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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的公安立案標準

非法拘禁的公安立案標準

非法拘禁的公安立案標準
非法拘禁的公安立案標準
1.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2.非法拘禁立案標準:《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3.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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