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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哪些案件可以先予執行

法院對於哪些案件可以先予執行

法院對於哪些案件可以先予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法院對於哪些案件可以先予執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法院對於哪些案件可以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是指在人民法院終局判決之前,為了解決權利人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急需,根據權利人的申請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義務的制度。適用先予執行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等案件;
(2)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情況緊急包括:
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③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④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
⑤不立即返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法條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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