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清算中的公司簽訂的合同怎麼處理

清算中的公司簽訂的合同怎麼處理

清算中的公司簽訂的合同怎麼處理
清算中的公司簽訂的合同怎麼處理
清算中的公司,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如果交易相對人與清算中的公司簽訂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已經解散清算,仍與其進行與清算無關的交易活動,雙方因此簽訂的合同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引發的法律後果有三種:一是雙方因該交易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二是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三是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按照過錯原則分擔。
除非交易相對人為善意,否則對於上述情形中造成的損失,應當由交易相對人和清算中的公司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於清算中的公司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造成的損失,司法實務中亦是堅持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各自過錯分擔的觀點。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y3wek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