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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行政保護問題

著作權行政保護問題

著作權行政保護問題
軟體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問題
現在的軟體開發經常是一項系統工程,一個軟體可能會有很多模組,而每一個模組能夠獨立完成某一項功能。一般情況下各個模組是單獨開發的,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會出現一些單獨的模組已經開發完成,但是整個軟體沒有開發完成。我們可以把這些模組單獨看作是一個獨立軟體,自該模組開發完成後就產生了著作權。 軟體的創作完成後,一般都要發表。當軟體的開發者把軟體公之於眾後,就說明該軟體已經開發完成並且固定在有形介質上了,否則,公眾是無法看到該軟體的。因此,實踐中經常將發表日期推定為開發完成日期。但開發完成日期與發表日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時間。 本條明確規定了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50年保護期滿後,該軟體就進入了公有領域,任何人均可自由地使用和複製該軟體,軟體權利人無權再限制他人使用和收取任何報酬。這種規定對於促進科技進步,鼓勵知識的傳播具有積極意義。 軟體著作權50年的保護期限是如何計算的呢?本條區分了自然人和法人兩種情況。對於自然人來講,50年的起算點是自然人死亡之日開始起算,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軟體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對於法人來講,50年的起算點為軟體首次發表日,截止於軟體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體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不再保護。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15條的規定,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25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軟體開發者的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9條的規定,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1)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體上署名的權利。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表明其開發者的身份,也可以不表明其身份;可以在軟體上署名,也可以不在軟體上署名。 (3)使用權。即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複製、展示、發行、修改、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 (4)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即許可他人以某種使用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和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5)轉讓權。即開發者轉讓計算機程式的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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