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解釋重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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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解釋重要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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