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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幾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幾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幾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幾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一、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二、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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