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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該怎麼舉證

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該怎麼舉證

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該怎麼舉證
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該怎麼舉證
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舉證的方式是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並提出答辯狀。若是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如何舉證
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如何舉證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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