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經濟糾紛不一定先刑後民

經濟糾紛不一定先刑後民

經濟糾紛不一定先刑後民
傳喚之前不一定先需要立案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x4j85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