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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重新鑑定地點選擇

人身傷害重新鑑定地點選擇

人身傷害重新鑑定地點選擇
人身傷害提出重新鑑定的期限

申請重新鑑定,是對已經作出的鑑定結論再次提出的鑑定申請。該申請鑑定的期限應當與上次申請鑑定的期限一致,否則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程式的法理要求,也會與《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發生矛盾與衝突,還會對法律的統一性、嚴肅性造成不良影響。事實上,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將申請重新鑑定的期限確定為收到鑑定結論後的15日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對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舉證期限的相關規定。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將申請重新鑑定的期限確定為收到鑑定結論後的30日內,與《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限是一致的。


綜上所述,大家可以看出人身傷害重新司法鑑定時限是有兩種情況的,如果是簡易案件的話申請的時間就是收到鑑定結果後的15天,如果是普通案件的話時間就是30天。如果當事人要重新申請司法鑑定的話一定要把握時間,不要錯過時間,以免影響自己的個人權利。事實上,法律保護積極行使自己權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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