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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放棄子女撫養權

雙方放棄子女撫養權

雙方放棄子女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放棄子女撫養權協議書

放棄子女撫養權協議書

  協議人:甲方,XXX(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聯絡電話

  協議人:乙方,XXX(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聯絡電話

  甲乙雙方有非婚生子XXX,男,出生於X年X月X日。因甲乙雙方感情不合分手,經雙方協商,決定:

  一、婚生子XXX由甲乙方XXX(或乙方)撫養。

  二、乙方(或甲方)支付(不可付,雙方協商確定)撫養費到孩子18週歲,撫養費標準是每月XXX元,在每月月初5日內支付(此項可協商)。

  三、乙方(或甲方)有對孩子的探視權,探視時間為XXXX,探視方式是XXX。

  四、此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時起生效(如果有見證人,也應給見證人一份)。

  簽字: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三月X日。

  (說明:能放棄和協商解決的,只是撫養權,監護是法定義務,不能以協議放棄。即使放棄撫養權、不直接撫養子女,依然對子女有監護義務,只是主要由直接撫養的一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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