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離婚案件判決書 法律 關注:2.45W次 離婚案件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標籤: 廈門 判決書 離婚 婚姻家庭 案件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wd0vg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