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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公證費用減免

遺產繼承公證費用減免

遺產繼承公證費用減免
放棄遺產繼承公證費用放棄遺產繼承公證費用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第六,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七,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放棄遺產繼承公證費用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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