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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後不宣判具體意味哪些

開庭後不宣判具體意味哪些

開庭後不宣判具體意味哪些
開庭後不宣判具體意味哪些
1、開庭後不宣判意味著不做當庭宣判,其他日期再做宣判。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經過對案件的審理,查清了控辯雙方爭議的事實和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及量刑要件,或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可以當庭宣判。民事案件只要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且沒有不宜當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一般都應當當庭宣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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