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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的認定程式有哪些

貸款詐騙罪的認定程式有哪些

貸款詐騙罪的認定程式有哪些
貸款詐騙罪的認定程式有哪些
行為人構成貸款詐騙罪的訴訟流程是,在發生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事實或嫌疑人後,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然後確有犯罪事實,應當起訴的,再移交給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決定起訴的,交給人民法院,最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一、檢察院的起訴流程
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的起訴的流程是:
1、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經過人民法院法庭審理後,需要分別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二、取保候審後的程式
取保候審後的程式如下:首先是逮捕,本人必須在取保候審期間隨傳隨到,如果第二次無故不到的,可以依法直接取消取保候審。取消之後,就是逮捕了。然後是公安機關需要進行偵查,對於偵查之後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不移交檢察機關。最後是案件移交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決定起訴的,移交法院進行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取保候審期限不超過12個月是什麼意思
取保候審期限不超過12個月意思就是:取保候審期間要由公檢法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確有犯罪事實的,必須在十二個月以內判決;否則 ,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無罪釋放。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屬於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會審查起訴,如果取保候審12個月還沒有開庭的,被取保人可能申請解除取保候審措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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