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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與刑事罰金同時並存

民事賠償與刑事罰金同時並存

民事賠償與刑事罰金同時並存
罰金與沒收財產能同時適用嗎

罰金是由人民法院強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的金錢,它和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一樣,是一種刑罰,前提必須是被判處罰金的人構成了犯罪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刑,但它不同於罰金,是適用於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


在沒收部分財產後,犯罪分子尚有部分財產可供執行,在與罰金刑並罰的情況下,適用併科原則一併處罰,既判決沒收部分財產,一併判處罰金。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均無爭議。但是,對於在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罰金刑並罰的情況下,爭議較大。刑法學界目前的通說認為,應當採用吸收原則合併處罰,即只決定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執行罰金。


因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和罰金都是對犯罪分子財產的剝奪,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經是將犯罪分子個人現實存在的所有財產全部剝奪了,再判處罰金已沒有實際意義,也就無執行罰金的必要。


為此,最高法院最終採納第二種意見,在《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併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採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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