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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征地拆遷補償糾紛

廣西征地拆遷補償糾紛

廣西征地拆遷補償糾紛
廣西徵地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


(1)、徵用水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補償;


(2)、徵用菜地、魚塘、藕塘,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補償;


(3)、徵用旱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補償;


2、青苗補償費:


被徵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應儘可能待收穫後進行施工。如急於用地,須毀青苗的,由用地單位按作物一造產值補償。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徵地通知後種植的作物,不予補償。


3、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1)、被徵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按當地統一房產價標準補償,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積回建質量相當的房屋;


(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場和其他設施,由用地單位負責回建或者拆價補償;


(3)、遷移墳墓由用地單位給予適當的遷移費;


(4)、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徵地通知後建造的地面附著物,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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