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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有幾種

剝奪政治權利有幾種

剝奪政治權利有幾種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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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起算方式有幾種,剝奪政治權利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起算方式有幾種?請看下文。1附加於死刑、無期徒刑時,不存在刑期起算問題;2附加於有期徒刑(包括原判為死緩或無期徒刑依法被改為有期徒刑的)時,其刑期從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執行完畢之日起算,如果在執行期間被假釋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從假釋之日起算;3附加於管制刑的,與管制刑同時執行並同時計算刑期,也就是說,此時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刑法41條);4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5當有期徒刑、拘役刑在監執行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雖然是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算,但在有期徒刑、拘役執行期間,政治權利依然被剝奪;6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有期徒刑、拘役期間被假釋的,附加於徒刑、拘役的剝奪政治權利刑,應從“假釋之日”起算刑期而非“假釋期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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