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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二審被告起訴狀

離婚案二審被告起訴狀

離婚案二審被告起訴狀
離婚案二審被告可以不出庭嗎
針對離婚案件,民訴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司法實踐中,絕不多數法官不會使用缺席審理離婚案件,因為這與離婚案件的性質有關,離婚案件的顯著特點是當事人對婚姻意願的表達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確有必要缺席審判的,應考察缺席審判相關條件: 1、審查當事人是否經合法傳喚,法律文書送達是否規範。送達不規範,則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缺席審判,當事人可以據舉證權及辯論權被剝奪而要求法院重新開庭或上級法院撤銷判決。因此在無法確認缺席當事人經合法送達的情況下,不能缺席審判。 2、審查缺席方當事人缺席有無正當理由。最常見的是有證據表明當事人惡意缺席的,再就是當事人直接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表示不到庭的,還有當事人不聽勸說,非要退庭的等等。缺席方基於正當理由,法官亦不能進行缺席審判。 3、應由到庭當事人的自願選擇。這是尊重當事人私法自治權的表現。當事人選擇缺席審判,意味著到庭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單方承擔說明法官,併為說服法官提供證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在基於舉證困難,不請求法官缺席審判,願意在訴訟中付出更多精力和時間。此二種情況,對到庭當事人是二難選擇,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及自身需要作出抉擇,充分發揮當事人訴訟積極性,消除當事人對法官的過分依賴。在處理結果上,當事人有相當預測性,當事人也不會不滿法官的判決。唯有當事人選擇缺席審判才能進行制席判決,這是離婚案件缺席判決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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