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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的行政訴訟期限20

土地證的行政訴訟期限20

土地證的行政訴訟期限20
撤銷土地證的行政訴訟都有哪些內容呢?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此外,《關於土地登記發證後提出的爭議能否按權屬爭議處理問題的覆函》(國土資廳函〔2007〕60號)中明確指出,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依法登記發證後第三人對其結果提出異議的,利害關係人可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也可向原登記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提出行政複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自《土地登記辦法》頒佈後,《土地登記規則》已經自行廢止,但關於更正登記的內容在《土地登記辦法》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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