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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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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當事人一定要出庭嗎,一方當事人不出庭怎麼判

一、離婚案件當事人一定要出庭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為夫妻關係,雙方之間存在著法定的扶養義務,是不是說離婚案件的被告屬於必須到庭的被告呢?法律把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列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是基於特定的考慮。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作為必須到庭的條件,我們是容易理解的;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作為必須到庭的條件,是因為贍養、撫育、扶養這三項義務是帶有緊密人身性質的義務,且原告起訴的目的是為了要求對方履行義務。這些不履行義務的人到庭,法院可以對這些人當庭進行思想教育,讓其意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及違法性,緩和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以減少日後判決書或調解書執行的難度。而離婚案件的雙方雖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但原告起訴的目的並非要求被告履行扶養義務,而是要求解除婚姻關係(這也必然包含著解除扶養關係)。所以,離婚案件的被告並非必須到庭參加訴訟。二、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不出庭怎麼判如果夫妻一方因對方不履行相互之間的扶養義務而起訴到法院的,這種情況下的被告是依法必須到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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