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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有哪些 深圳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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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一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據此,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已提升至6萬元。

二、如職務侵佔數額不到6萬元,尚達不到該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並不會受到刑事追究,單位可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以上是深圳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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