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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另一方有無責任

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另一方有無責任

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另一方有無責任
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另一方有無責任
夫妻分居期間產生的債務,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另一方需要承擔;如果屬於個人債務,則另一方不需要承擔。而夫妻雙方共同簽名、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或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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