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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2024年1月1日執行嗎

離婚冷靜期2024年1月1日執行嗎

離婚冷靜期2024年1月1日執行嗎
離婚冷靜期2023年1月1日執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式中增加冷靜期。離婚要經過五個步驟,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在冷靜期三十天內,有一方不願意離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和《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向受理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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