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解釋包括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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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二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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