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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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的內容
根據兩高兩部頒發的《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緩刑、假釋的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群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所以,核查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期限應該為一個月。-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o3k3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