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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多次提

管轄權異議多次提

管轄權異議多次提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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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提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依法提出該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主張和意見。管轄作為民事訴訟制度的肇始環節,不僅是邁向實體正義的第一步,也是實現程式正義的第一步。管轄權異議制度作為管轄制度的程式性救濟措施,對保障當事人訴權、保證管轄規則的正常執行和構建程式正義有重要意義。然而,在審判實踐中常有被告方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現象,這不僅浪費了有限的訴訟資源,也不利於原告方權利的保護。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異議的規定較為原則,有關的司法解釋也不甚完善。因此,從程式設計上完善管轄權異議制度已刻不容緩。

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原因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異議人行使異議權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辯期內提出,無論證據情況如何,法院應當“審查“並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訴。該規定對當事人行使管轄異議權沒有相應的規制措施,這是管轄權異議濫用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

1、沒有適當限定提出管轄權異議及上訴的條件。法律只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即可提出管轄權異議,而對於當事人基於什麼原因對管轄權有異議則在所不問。

2、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成本極低。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需交納費用,對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而上訴的,也不需交納受理費。

3、缺乏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有效制裁機制。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即使不成立,也只承擔被法院裁定駁回的後果,如因該異議的提出引起延緩訴訟的後果,異議人也無須承擔責任。

隨著人們法律知識的逐漸普及,在很多民事訴訟案中經常有多次提管轄權異議的事例,但是絕大多數的異議理由是不成立的,所以也就在成了管轄權異議的泛濫。是非常不如意的行為。所以小編也提醒大家管轄權異議在正當理由的條件下是完全可以提的,但是不要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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