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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出來後需要到哪個部門報到嗎

取保候審出來後需要到哪個部門報到嗎

取保候審出來後需要到哪個部門報到嗎
取保候審出來後需要到哪個部門報到嗎
取保候審出來,可否時常要到公安機關報到,由公安機關決定。  
1、《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限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准許不得離開所寓居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虛構證據或者串供。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能夠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限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資料、行駛資料交執行機關儲存。  
3、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背前兩款限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差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再次交納保證金、提議保證人,或者監視寓居、予以逮捕。對違背取保候審限定,需要予以逮捕的,能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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