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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死刑後多久執行

宣判死刑後多久執行

宣判死刑後多久執行
宣判死刑後多久執行
死刑除法定停止執行的情況外,一般在收到最高院的執行命令後的七日內交付執行。通常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執行後通知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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