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程式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程式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程式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程式
律師解答
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式是:
1、一般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2、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3、提出臨時提案;
4、會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5、作出臨時股東大會的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溫馨提示】遇到相似問題不要慌,點選諮詢快速找到專業、合適的律師,1對1深度溝通法律需求,3~15分鐘獲得解答!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ndoyx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