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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可以怎樣撤回

專利申請可以怎樣撤回

專利申請可以怎樣撤回
專利申請可以怎樣撤回
一、主動撤回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二、視為撤回
(
1)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
2)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
3)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覆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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