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拘役與行政拘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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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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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與行政拘留的區別
拘役與行政拘留的區別在以下幾個方面(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方法;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
(2)適用的物件不同。拘役適用於犯罪分子;行政拘留適用於違反治安管、,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受理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
(4)適用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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